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2792人已查看
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47号公告,明确了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和流程。
适用条件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情况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况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况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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